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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82105/2020-00029 分类: 综合政务、方案
发布机构: 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29
名称: 龙窝镇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文号: 龙府〔2020〕158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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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窝镇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火源管理是预防森林火灾的关键措施,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是火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用火管理,各村(社区)委会、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野外用火进行严格检查、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森林火灾,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均需经过用火审批后方可执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0〕4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距离林区30米范围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用火申请一律不批。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除外。

  第二条需要在林区30米范围之外从事农工业生产生活作业用火、防灭火演练、实验性用火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用火申请,申请人(单位)必须注明名称、家庭(单位)地址、用火时间、用火类型、用火面积、灭火工具准备情况、火场看守人等要素。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后,由村(社区)委会指派村委干部到申请用火点进行用火信息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用火条件的,交由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复核,经复核符合用火条件的,交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方可用火。

  第三条申请人(单位)经批准可进行用火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事项进行用火作业,不得擅自在批准事项外进行其它用火行为;不按照批准事项进行用火的,视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条申请人(单位)经批准进行用火时,要事先准备灭火工具(水箱、打火把、风机等),做好防范措施,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用火时必须要有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护林员和包片村(社区)干部在场监管,监管人员要再次检查用火点是否符合用火申请批准事项,经检查符合批准事项后,方可准许申请人(单位)用火。申请人(单位)和监管人员要直至用火点火势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监管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和用火点前、中、后图片交至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五条凡未申请用火或申请后但未得到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村(社区)委会、镇农林水服务中心、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野外用火申请的初核、复核、审批管理工作,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对野外用火申请审核工作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用火标准但批准用火的,视情节给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间。

  第九条申请野外用火操作流程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3)。


附件:

1.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