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82105/2020-0001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发布机构: 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27
名称: 龙窝镇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号: 龙府〔2020〕165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龙窝镇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紫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龙窝镇圩镇建成区(范围:东至镇政府,南至琴江中学的连塘路口,西至罗屋排,北至黄田路口洋头圩镇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其他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第三条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下,我镇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我镇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四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派出所、市监专职消防队、安监站、交警中队、交通管理站、水管所、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龙窝村、牌楼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或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各村(社区)协助做好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村(社区)组织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倡导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六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引导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环境卫生作业的效率。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具体由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划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道路、城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范围:东至镇政府,南至琴江中学的连塘路口,西至罗屋排,北至黄田路口)由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桥梁、河道、公厕、水渠、公路由管理单位或管理人负责。

  (三)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管理人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商店、宾馆、饭店、摊档等由开办者或经营者负责。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医院建筑红线范围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设施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

  (七)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属人或开发单位负责。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九)圩镇环卫管理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其所在委会负责。

  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龙窝镇圩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各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二)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抛入、排入水体,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处理不了的,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圩镇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圩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圩镇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杂乱水生植物。护坡、护栏、涵闸、泵站、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应当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和排水设施、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建筑工地、闲置用地、待建用地、建筑装修,其临街一侧应当由业主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围墙、硬质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批准挖掘、维修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绿地种植农作物。闲置用地、待建用地由业主负责按市容环境要求进行围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位从事商业宣传、堆放物品和建筑材料或废弃物、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活动。道路两侧和广场、市场周边商铺应当入室经营,不得超越门槛经营。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或从事洗车、维修、分检废品等活动。

  第十七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禁止违反规定占用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主要街道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电子显示屏、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公交站(亭)、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户外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外墙作户外广告(包括招牌、电子显示屏等)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实行招租挂牌交易,但广告商应持有关资料向镇综合执法队(设在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等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或者刻画、涂写,不得悬挂横幅、标语、物品。镇政府、村(社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

  第二十一条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的铺(架)设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逐步改造为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并定期维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亮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圩镇环境卫生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圩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弃废弃物。

  (五)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六)在屋顶、天台、阳台使用粪便、粪水等有机肥种菜、养花。

  (七)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枝、杂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生活垃圾。

  (二)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沙石、粪便、建筑废弃物、花草枝叶、淤泥。

  (三)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四)在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

  (五)破坏水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早上6:00—8:30,下午5:30—7:30)、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二)推行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上门收集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家庭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床垫等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

  第二十九条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设置充足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及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定期清洗、消毒。禁止在集贸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圩镇范围内的活鸡档、鱼档、肉档等,必须集贸市场或指定地点经营、销售。

  第三十条经批准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保洁,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不得遗留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在规定的时间运输至垃圾中转站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垃圾转移至本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三条道路上运输垃圾、矿泥、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设置洗车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禁止将泥浆水直接排入路面和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三十五条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住宅小区应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到指定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圩镇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饲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或许可的宠物,须依法登记或申请许可。在公共场所遛放有许可的宠物,其排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粪便,宠物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七条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龙窝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