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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紫金县好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8384E/2021-00014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方案
发布机构: 河源市紫金县好义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02
名称: 好义镇202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文号: 好府〔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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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义镇202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4-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规范管理畜禽养殖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根据《紫金县202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督察和省委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推进我镇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成效,禁养区内无新生和“死灰复燃”养殖场,散养户控制数量、完善设施、禁止外排废弃物;全面开展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清理整治和打击工作,能完善手续的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配备相应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对禁养区养殖场和无治理设施导致外排污染物的养殖场进行全面打击。

  三、整治范围

  全镇禁止养殖区域内所有养殖场(户);非禁养区内未配备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镇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温宇鹏镇长为组长,李国东(副镇长)、夏伟东(人大副主席)为副组长,姚惠玲(党政办)、黄立雨(农业农村办)、邹辉(派出所)、李赵军(供电所)、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由李国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镇202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现就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村: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村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清理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村以村小组为单位,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并造册登记,根据摸底结果确定基础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对各自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要核实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完成整改,否则,配合镇政府严厉打击;依法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场废弃物的畜禽养殖场上报镇政府进行处罚;对禁养区养殖场复养行为和非法新建养殖场的,配合镇政府依法拆除关闭。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和没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督促指导各村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户)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管理;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监管力度。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牧业的监督管理,拟定畜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指导畜牧业安全生产;承担畜牧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畜牧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畜牧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指导各村畜牧业应急工作。

  (四)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水务部门:全面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清四乱”工作,加强沿河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林业部门:严肃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违规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派出所: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户)对环境破坏、造成污染严重后果的场(户)主。

  (八)供电所:要对拒不主动整治或整治动作缓慢的养殖场停止供电。

  六、工作任务

  (一)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效。各村要在2021 年4月3日前完成禁养区巡查整治工作。巡查内容包括:1、关闭拆除退养的畜禽养殖场是否复养;2、禁养区内是否有新建畜禽养殖场行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散养户有无废水外排。各村对发现禁养区违规新建养殖场及复养现象,要限期采取措施关闭拆除,并造册上报镇生态环境保护办,从源头上遏制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村要在2021 年4月3日前完成各辖区内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摸查,并在2021 年4月1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整治工作。要求非禁养区养殖场配套建设相关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在限期内如无办理相关手续和完善相关设施的养殖场,应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手段。如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环境行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开展巡查,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排查力度。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打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一场一档”的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养殖业污染水质及影响环境的问题。各村要把合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日常监管,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后应尽快进行处理,防止禁养区养殖场(户)复养反弹、“死灰复燃”,坚决制止禁养区新建养殖场(户)。同时,各村要做好养殖场拆除关闭后管理工作,确保非法养殖场(户)拆除后污染物得到彻底清理,场地得到修复。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委巡视整改工作,清醒认识到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各责任主体,认真抓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广播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畜禽养殖场(户)清理整治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对畜禽养殖场(户)业主做好宣传和教育,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合法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三)强化督促指导。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公安、供电部门要加强对各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各村落实整治措施,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部门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查问责。镇政府将对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整治效果较差,并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村和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移交镇纪委监委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