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紫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紫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精神,县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紫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4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地址:紫金县党政办公大楼三楼0317室
三、联系电话:0762-7822334
四、电子邮箱:hyzjfg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8.紫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紫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关于深化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设施长效运转和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6个镇245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垃圾收集亭、垃圾收集屋、垃圾中转站,包含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转运车辆和其他设施设备。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设施设备管护工作的技术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责任主体。
(一)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履行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筹措;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制度,指导健全村规民约,配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操作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行政村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巡查、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管护内容和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辖区内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使用。
(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实行专业专人管护操作,操作管理人员需经设备厂家和住建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也可采用委托经营方式聘请第三方环卫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操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八条垃圾转运车辆的管护内容和要求。
(一)各镇垃圾转运车辆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转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和调度,负责车辆及机械设备的转向、制动、传动系统和液压部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二)垃圾转运车辆实行专人管护操作,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驾驶证件,同时需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安全作业。
第九条垃圾收集桶、收集亭、收集屋等其它环卫设施的管护内容和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是垃圾收集桶、收集亭、收集屋等其它环卫设施的管护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管护、保洁和维修及更新。
(二)垃圾收集容器实行专人管护、保洁。遇有损坏、丢失,各镇、村应及时维修及更新。
资金筹措
第十条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管护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区域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按照“县补助、镇村共担、社会募集、村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一)以村(居)户籍人口为基数,县财政按6元/年·人,给予村(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补助;以建制镇户籍人口为基数,县财政按不低于6元/年·人标准,合计12元/年·人给予各乡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补助。
(二)县财政、住建部门要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县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各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争取各涉农、涉环保、涉基建等各类资金补助,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管护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四)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统筹安排和使用资金。各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各行政村配套安排相应资金。
(五)发动社会募集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资,鼓励广大群众自筹资金。
(六)各村可以以“村规民约”等形式,每月可以向住户、单位收取适当的卫生保洁费。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结果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分析、汇总,并进行通报。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因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设施设备被盗、受损破坏的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2:紫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运用市场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营维护”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居委会,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负责本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第三方运维公司接受委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运维公司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在各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九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各乡镇对运行维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各种民生工程改造对现有管网损坏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等。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口: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本乡镇人民政府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上报运行维护情况。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人民政府。运行维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服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运行维护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依法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
附件3:紫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紫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调动镇、村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县道养护管理实行县级地方公路管理站统一管理。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站具体养护任务分解到各道班进行管理和养护,签订责任合同并按照合同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三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县镇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养护管理检查督导、业务指导、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和牵头组织检查考核等工作。各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承包人签订养护任务劳务承包合同,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督促养护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养护管理责任,防止失管失养,确保养护质量;加强养护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按照镇村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镇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养护管理检查督导、业务指导、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和牵头组织检查考核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承包人签订养护任务劳务承包合同,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督促养护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养护管理责任,防止失管失养,确保养护质量;加强养护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七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紫金县农村绿化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紫金县乡村振兴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根据《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关于深化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紫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通过建立乡村绿化美化项目长效管护养护机制,确保绿化管护良好,植物生长健壮;保护村庄古树名木,有专人负责养护管理;村庄乡村森林(湿地)公园(公共休闲绿地)、绿化景观路、庭院绿化、水源涵养林、房前屋后等绿化做到应绿尽绿,无枯株、缺株;确保花木生长旺盛、健壮、无病虫害,美化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条抚育管护内容。紫金县境内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的乡村森林(湿地)公园(公共休闲绿地)、绿化景观路、庭院绿化、水源涵养林、房前屋后绿化、古树名木等的管护养护工作。
第三条抚育管护方式与时间。紫金县农村地区绿化美化抚育管护采取农业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修剪整型、除杂草、防病虫害、松土、扩穴、培土、施肥、补植等;分春季抚育、秋季抚育、冬季抚育、日常管护等。
第四条工作责任。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村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督查指导;各行政村作为实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村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齐抓共管机制,同时组织村民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单位作为技术主体负责季度抚育管护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要以长期资金投入为保障,要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大力扶持,同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1、日常绿化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主要由村级集体收入或由受益群众自行解决管理资金,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作用,动员群众主动筹资投劳,用于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议、自己办、自己管”。
2、绿化美化季度抚育管护及技术指导工作,由建设主管单位向本级财政申报项目管护养护经费,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建设主管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紫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关于深化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紫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各镇、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的小水库、塘堰、小泵站、小涵闸、河堤、渠道,以及紫金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后并将产权移交所在镇、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括号内容下同)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国土、发改、审计、电力、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塘堰、小泵站、小涵闸、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县水务部门承担小水库、河堤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水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各镇、村级管护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筹集、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督;电力、农业农村部门及水务部门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电力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各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建档、资料汇总与考核工作。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务重的镇、村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或经营者必须服从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同时,负责工程设施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能正常运行。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泵站管护
第六条农村排灌站和泵站实行分级管理,跨镇、跨流域的排灌站、泵站经县农村局核定后由站址所在镇主管,跨村排灌站、泵站由镇主管,村内排灌站、泵站由村委会主管。
第七条农村排灌站、泵站由各责任主管单位委托或者聘请专人负责管护,管护人即排灌站、泵站管理责任人。排灌站、泵站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挡水引水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工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担必要的设备维修费和购置费,具体负担费用比例由排灌站、泵站责任主管单位和排灌站、泵站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塘堰(山塘)及小型水库管护
第八条塘堰(山塘)工程管护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管护模式,创新管护机制。
对个人受益型的,实行业主负责制,修建塘堰的农户自己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属建筑物管护。
对村民小组农户受益型的,实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实行以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的,由村民小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合同。
对村集体受益型的,实行承包或租赁制。所有权属村委会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集体可对塘堰(山塘)经营权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协会管理等,经营权转让实行村委会集体与经营方签订合同,确立责、权、利。
第九条坚持塘堰(山塘)所占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承包者和塘堰(山塘)灌溉区域内的农户均享有塘堰(山塘)的农田灌溉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使用权。塘堰(山塘)的排涝抗旱实行村、组长负责制,服从上级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责任人必须保持塘堰(山塘)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秆杂草;保持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每年对塘堰(山塘)进行一次清淤,保证塘堰(山塘)原有蓄水量。承担居民洗漱和牲畜饮水任务的当家塘、门口塘确实需要进行水产养殖的,只能进行天然养殖,严禁投放化学肥料和人畜粪便等有机肥,确保塘堰(山塘)水生态环境。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坚持“集体所有,公开招标,专人管护,自主经营”的原则,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保证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秆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或镇委托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管护合同,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章干渠、堤防、护岸管护
第十一条干渠、堤防、护岸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受益镇负担、所在地镇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办法,日常管理必须有专班专人负责。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干渠、堤防(含20年)、护岸工程由所属镇政府负责管理,日常运行及管护经费由镇政府筹措。干渠、堤防、护岸管理部门应按时巡查,及时制止破坏、占用干渠、堤防、护岸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干渠、堤防、护岸等工程鼓励实行林、水、路结合一体化管理,以工程养工程;管护必须保持过水断面无塌坡、无淤积、无栏栅,无网拼、无杂草,保证水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斗门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工程完整无损,运行正常。对湖区圩堤必须保持堤坝无塌坡、无农作物种植,保持堤坡护坡和穿堤建筑物完好无损。
第五章管护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涉农资金和镇、村组自筹资金组成,三级管护资金分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每年统筹涉农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鼓励镇、村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组织、企业负责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积累资金,管护业主向上争取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均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级管护组织和受益农户的监督。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镇、跨镇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镇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八条县财政涉农资金与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年末考核结果挂钩,重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先进乡镇、先进村以及达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库、泵站、塘堰(山塘)、干渠和承担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饮水等公益事业又无法流转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经营管理者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而带来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各级管护资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级管护资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紫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制度规定。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乡镇主导的原则,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确保供水工程发挥正常效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目标: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县成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技术指导,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巡检等服务工作。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
县水务局:对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工程从业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审批。
供电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饮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工程,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协调处理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筹集镇级维修基金,指导执行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价格,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供水单位职责: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核定,供水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饮工程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具体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饮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督促用水户按时收缴水费。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饮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三)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四)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生产区和生产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现介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告知居民停水原因,通过政府备置应急供水车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七)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修,如主管道破裂,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有害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条区域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管理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统一管理。可以采取组建供水管理公司,也可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实行企业化运行。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全权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并自负盈亏,接受县、乡镇级统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管理
由用水户自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及各项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规范管理。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日供水规模在千吨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务局协助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等部门、所在地乡镇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保证农村饮水安全。
第十五条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镇村和县水务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十七条各镇要积极配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单位还需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政府。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应全力配合供水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供水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供水单位应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
第七章 运行维护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基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以经营性为主的供水单位,其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自行承担。
(一)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基金,按农村供水人口标准统计,并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和县财政局预算安排落实,设专账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或更新、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等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二)各镇应建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账,通过县级补助、水费提留等方式,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上级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申报程序:以镇为单位上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使用预算,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附件7:紫金县公建村卫生站长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紫金县公建村卫生站资产权属及使用管理等问题,根据《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7〕18号)精神,结合紫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建村卫生站是指实行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站(含新建及改造)。
第二条新建(改造)楼房的产权归属村委会所有,使用管理权交由镇卫生院或所在村乡村医生。
第三条医疗设备的产权归属镇卫生院所有,使用管理权交由在该村卫生站执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所产生的水电、网络、房屋及设备维修等费用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
第五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的水电报安装、门坪和道路水泥硬底化、四周水沟和排水排污设施、房屋后坡挡土墙、河道堤防工程等项目由村委会负责。
第六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的人员有多人选择进驻执业时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负责调配安排。镇卫生院无法调配安排,则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投票决定,但要综合考虑该村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等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投票。因人口较少或卫生院所在地而未建有村卫生站的行政村,该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则分别由邻近村卫生站或镇卫生院承担。
第七条新建村卫生站楼房加装不锈钢进户门、不锈钢防盗网及天面搭建隔热铁皮棚等项目由村委会负责。
第八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的房屋周边所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由村委会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资料(含项目申报书、工程合同、预算及评审材料、工程发票、土地或房屋证件等)统一由村委会负责报账并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必须作为医疗卫生业务用房使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新建(改造)村卫生站的功能结构及外观标识必须统一版本,不得擅自改变楼房现状。
第十二条使用人到龄退休或退出所在村执业时,必须要及时与镇卫生院办理好设备和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公物,使用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租赁或管理等名义向在新建(改造)村卫生站执业的负责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造)楼房自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如出现天面漏水或渗水、墙体裂缝或潮湿发霉需修复等问题,先由使用人报告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紫金县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紫金县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各项文旅体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根据《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关于深化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紫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利于民生、权责清晰、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县、镇、村、户四级联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的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6个镇共245个行政村的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资建设的旅游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
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护。
第五条 分级确定职责
(一)县文广旅体局:根据职能对镇村文旅体基础设施管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镇政府: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文旅体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本镇对村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行政村文旅体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
(三)行政村:承担村辖区内文旅体基础设施长效管护主体责任。对全村的文旅体基础设施制定管护制度及细则,订立管护合同,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管护职责包括:文体设施、旅游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旅游公厕管护。旅游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第七条文体公共设施管护。确保景观设施、休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八条 管护方式选定
根据各行政村的经济条件、工作内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管护:
(一)专人管护。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开选聘一名或多名专职管护员。为节省资金和提高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专职管护员同时兼职多项管护工作。专职管护员选定后,由村委会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报酬。管护员服务期一般为2年,届满重新公开选聘。
(二)专业公司管护。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发包给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专业公司承包。
第九条 管护人员任职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管护区域内基础设施情况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有能力做好日常维护与特殊情况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多渠道筹集经费
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经费实行财政奖补、农户筹集、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财政奖补。整合现有由县财政预算列支的各项管护经费,统一以“镇村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预算指标分别下达至各镇和各行政村。行政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文旅体公共设施项目的人员报酬、设施维修等支出;镇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全镇文旅体公共设施项目的人员报酬、设施维修等支出。
(二)农户筹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第十一条损坏赔付。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坏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的,结合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各行政村在现有账目设置的基础上,增设“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会计科目,统一核算“以奖代补”资金、损坏赔付及社会捐赠等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资金收入除用于专职管护人员报酬、修缮、设备购置等支出外,结余部分用作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基金。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年度结算,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分级考核
(一)县对镇考核。县成立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考核台账,负责对各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在年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全县各镇、村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县财政核拨“以奖代补”的依据。
(二)镇对村考核。各镇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镇建立考核台账,负责对下辖各行政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县“以奖代补”资金核拨挂钩。
第十四条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县审计局定期对各镇农村文旅体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规管护
全县各镇、村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县文广旅体局审核备案。各行政村上报的文旅体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