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镇容镇貌,确保圩镇街道的畅通,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圩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紫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以县道X169线白泥塘张氏祠堂路口至石圳路口段为轴,东至白泥塘张氏祠堂路口,西至石圳路口,南至凤龙桥,北至凤安镇食品站。
二、整治内容
(一)临街门店一律实行店内经营,严禁搭建并拆除已有延伸式雨阳棚、遮阳伞、破旧招牌广告,消除因老化、安装不当等原因而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同时以门框为界,坚决取缔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设摊摆卖和其他经营行为,确保交通畅通。
(二)禁止一切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肉食类、水产类、豆品类、青菜类、水果类等临时摊点必须统一进入凤安镇农贸市场进行经营,并做好相应摊位的卫生保洁工作,服从市场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开挖、占道施工、占用机动车道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作业,施工工地要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建筑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商(住)户自行收集清理家中垃圾和门前垃圾并打包,于每日06:00至07:30或12:30至14:00放至门店口,由环卫工人统一清运,严禁往街道乱倒乱放垃圾、随意丢弃垃圾、随意排放污水,在以上两个时间段以外的时间将打包的垃圾放在门店口的将按乱扔垃圾处理。
(五)规范新凤路和新安路车辆停放秩序:
1、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靠右、车头朝行驶方向有序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泊位,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影响车辆停放;严禁“僵尸车”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
2、新凤路(县道X169线派出所路口至凤安中学路段)严禁停放一切机动车辆,所有需要在该路段内装卸货的车辆,各商户要安排好装卸货时间,避开群众赶集的时间,装卸货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私家车辆可停放至文明路、下圩街或新安路,且车辆必须有序停放。
3、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应停放在门店滴水檐以内,车头朝向房屋、车身与马路相对垂直整齐摆放;不能停放至门店滴水檐内的,可停放在人行道靠机动车道一侧,车头朝向街道、车身与马路相对垂直整齐摆放,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三、整治要求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整治工作。有乱搭乱建、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及乱堆乱放等行为的商(住)户应于2024年2月25日前自行整改拆除;涉嫌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应主动与凤安居委会联系,于2024年2月25日前搬至凤安镇农贸市场摆卖。逾期不整改的,将由凤安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阻碍镇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届时,请沿线群众配合整治工作,自觉做好房前屋后的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共同创建文明美丽幸福新凤安。
特此通告。
紫金县凤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