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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6-0004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报告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2-02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紫府〔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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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05  浏览次数:-

  ZFG-2026-002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东起乌石三丫角岔路口沿紫海路到米西墩32米大道合路口、永安新城;南以永安新城红绿灯至汽车客运站往南纵深100米,汽车客运站至城西桥往南纵深300米,城西桥沿秋江西路至凯旋居,凯旋居至林田水泥厂红绿灯往南纵深100米;西至林田水泥厂红绿灯;北以原环卫大队往响水寨50米至林田水泥厂红绿灯山边为界(含千家寨广场)。

  上述范围内和分界线临街道边的住所和门店,均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详见附件)。

  二、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三、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举办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或个人须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7838672(县应急管理局)、783012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八、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附件:紫金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pdf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一图读懂《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