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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5-0018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2-18
名称: 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紫府办〔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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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次数:-

  ZFG-2025-011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商贸流通及服务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推动我县消费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5〕16号)、《广东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商贸主体达限纳统应统尽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5〕14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依法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和服务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含个体户)。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扶持方式

  (一)首次上限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和首次上规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给予奖励10万元,第二年商贸企业(含个体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对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奖补资金)。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12月月报为准)增速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县服务业总额增速1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三)鼓励工业、农业企业创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业、农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商贸法人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且被认定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形式,将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四、申报程序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由县工商信局组织新上限商贸企业(含个体户)申报奖励、县统计局组织新上规服务业企业申报奖励,申报材料经县统计局核实确认后(上限上规认定以县统计部门批复为准),由县工商信局、县统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拨付奖金。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增速达标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12月月报为准)增速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县服务业总额增速1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统计局核实确认后,由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拨付奖金。

  五、奖励资金来源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户)、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

  (二)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经营管理专项开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2.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政策措施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限额标准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

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注:摘自《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第四点第(三)项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限额标准

住宿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餐饮业

  注:摘自《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第四点第(三)项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注:摘自《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第一点第(三)项统计范围。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