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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3-0013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告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04
名称: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
文号: 紫市监﹝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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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

 ZBG-2023-001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八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第九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五)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使用、处置、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组织核实;必要时,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终结报告中说明从轻、减轻、一般、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和证据,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从轻、减轻、一般、从重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讨论记录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按规定载明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本规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05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3月23日印发的《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同时废止。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