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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0-0015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意见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0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紫府办〔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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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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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和《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及评估要点〉的通知》(河农产权办〔2019〕3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县村民委员会(含村改居)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展和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做到合法规范、标准一致、流程严格、民主公开。

  (四)民主决策。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每人只允许在一处确认且必须确认,不得重复,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基准日的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基准日是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的统一时点,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建议全县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24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法定取得

  1.因婚姻关系,嫁入(入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虽暂未迁入但已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并落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收养关系解除时,被收养人的成员资格随着丧失。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安置原因,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应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取得

  除以上原始取得、法定取得之外,其它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摸底分类,制订界定工作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原则上可确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6.通过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及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

  2.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3.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4.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他符合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户口注销。

  2.已取得了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他确定为成员资格丧失的人员。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七、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1.妇女嫁出后,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虽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上门婿”的成员资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户籍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原则上均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应认定具有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八、工作流程

  (一)明确组织。由村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镇指导村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成员确认办法。

  (二)制定方案。根据县指导意见由各村拟定本村确认办法初稿,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发布公告。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四)核实登记。各村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以经济社为基本单元,以户为单位,农户申请填写成员登记表。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公示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成员名单要进行三榜公示,每个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确认。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六)上报备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确认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形成一户一表,一社一册、一村一簿,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将确认办法和确认通过的成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村为单位,在所在镇的指导监督下,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或联合社分别组织实施。具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十、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十一、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十二、本意见由紫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链接:http://www.zijin.gov.cn/gkmlpt/content/0/474/post_474629.html#2889